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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出台新外商投资法:中国企业需未雨绸缪

    缅甸外商投资新法由于外商投资起始资金需有500万美元,外资在合资企业内只允许拥有39%49%的股份等极具保护主义色彩的条款,而受到政府部门、商会、学界、媒体等的广泛批评,认为该法案只会使与政府关系密切的大型企业受益。迫于舆论压力,缅甸人民院匆匆收回已提交国会的法案,根据民意修改了部分争议条款后,于97日再次提交国会通过。这项法案将在总统吴登盛签署后正式生效。

  缅甸新政府自20113月上台以来,一直在呼吁外商投资,以促进国内的经济发展。缅甸外商投资新法由一群法律和经济学者撰写草案后,人民院经过5个多月的审查和讨论,修改了草案的94项条款。由于缅甸多年来受西方的经济制裁,缅甸经济发展缓慢,经济基础薄弱,除少数大型企业外,大多数的中小企业都没有与外国企业竞争的实力。出于这层考虑,为避免弱小的国内中小企业在大量外资进入时受到冲击,议员们将外商投资起始资金限制在500万美元起,提高了外商投资的门槛;并且仅允许外商拥有39%49%的股份,以保护缅甸企业不被吞并。

  然而议员们的“好心”并未获得“好评”。缅甸工商会联合会主席吴温昂指出,与同样为东盟成员国的柬埔寨老挝相比,缅甸的投资金额限制足足高了15倍。总统府部长兼缅甸外商投资委员会主席吴梭登也表示,有意来缅投资的实际上大都是中小型企业。

  该法案表面上为缅甸中小企业提供了保护,实际上是让大型企业(Crony)获益。由于进入缅甸都将是大型的企业,即便是外商愿意合资,许多缅甸的中小企业都无法承担那51%的份额。另外,外企数量减少,对提高就业机会、引进技术等也没有益处。中小企业不仅丧失了与外资合作成长的机会,而原来的大型企业在与国外企业合作过程中愈发壮大,挤压掉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

  随后,人民院立即收回投资法并重新对许多有争议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大大放宽了原有的限制。

  首先将起始投资金额从500万美元起改为外商进行投资时,外商投资委员会可根据各个领域的实际需求,通过联邦政府的同意制定起始金额;其次,将“符合租赁土地要求者或符合使用土地者”的定义从“向国家缴纳国家规定的租金,并在规定时期内从事某种商业的土地租赁者”改为“向国家缴纳国家规定的租金,并在规定时期内获准土地租赁者”;再次,当外商有意与本土企业合资进行限制领域或禁止领域的投资时,将“委员会可考虑国家或国民特别是原住民的利益,通过政府的同意批准”;外商必须提供的资金从49%改为50:50比例;最后,还保证外商投资在合约的有效期以及合法延长的期限内,除非赔偿相应的资金外,不会被强制“国有化”。

  从上述的部分改革中,可以看到修改后的外商投资法不仅在引起争议的投资起始金额以及外资占有的比例问题做了改进,在外商土地租赁权,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核,外商资金的安全保障以及许多未被提及的问题都做了进一步的放宽和保证。

  由此,缅甸外商投资法的争议也就落下帷幕。但外商是否从此就可放手投入了呢?缅甸目前正处于转型时期,改革开放是肯定的,但对于改革开放力度与方法,国内尚未获得一致意见。中国需要学会在一个民主声浪日益上扬的缅甸,用新的投资模式、企业责任、民族问题应对策略以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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