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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劳工在越南工作最新规定

为给在越企业讲解疫情后办理劳动证各项规定,为外籍劳动者办理劳动证扫除障碍,2021年04月20日,胡市投资与贸易促进中心(ITPC)于本市 MAJESTIC 酒店举办“市政府与企业对话会议”并邀请在胡市各企也及商会领导参加。会议由胡志明市投资贸易促进中心- 胡志明市劳动厅-劳动部工作局共同举办,中国越南商会胡志明分会赵骞会长代表商会参加了本次会议。

  胡志明市投资与贸易促进中心陈富吕副经理首先为参会代表介绍会议内容及讲解2020年12月30日越南政府颁布的第152/2020/ND-CP议定,该议定主要是关于在越工作的外籍劳动者-外企在越越南劳动者各项招聘-管理规定。

  在问答环节,一作劳动安全处陈黎青林处长为在胡市各企业商会领导解答疑问并提出新议定需要注意内容,包括:

  1、 在越招聘聘用外籍劳动者相关规定

  2、 企业聘用外籍劳动者说明书内容注意事项;

  3、 不需要申请劳动许可证情况:

  投资者:投资30亿越盾以上的公司董事会董事无需办理劳动许可证。

  家属:越南公民家属(配偶,父母,孩子)无需办理劳动许可。

  4 关于在胡志明市中国籍专家-劳动者因新版护照未能办理越南劳动证相关事件,胡志明市劳动厅提出:已向该市委会建议将接受中国籍劳动者办理劳动许可证,对于需提供资料,除其它必须资料外,此版护照资料提够复印件,不公证。胡志明市劳动厅在等胡志明市市委会下一步意见指导工作。

  外国劳工在越南工作的最新规定

  越南政府于2020年12月30日顷颁布第152/2020/ND-CP号议定(以下简称本议定),其中规定有关在越南工作之外国劳工及征才及管理给予外国组织及自然人工作之越南人。本议定自2021年2月15日起生效。其内容摘要如下:

  外国劳工在越南之工作形式

  根据第152号议定第2条第1项之规定,劳工为外国人在越南工作者(以下简称外国劳工)以以下型式进行:履行劳动合约;在企业内部调派;履行各种经贸、金融、银行、保险、科技、文化、体育、教育、职业及医疗教育等合约或协议;依照合约提供服务之供应商;征求出售(make an offer)服务;在外国非政府组织、在越南之国际组织工作;志工/自愿工;成立商业据点呈现(Commercial Presence)之负责人;管理者、执行长(CEO)、专家、技术工人;参加在越南之各发包工程、计画;依照越南参与之国际条约规定可在越南就业之驻越南外国代表机关成员及其亲属。

  不属于签发工作证的外国劳工(对象)

  越南劳动法第154条第3、4、5、6、7及8项规定除外,属于以下情况规定的外国劳工不属干核发工作证之对象:

  1.为责任有限公司之所有人(法人)或出资金额30亿越盾以上之出资成员(limited partner)。

  2.为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长或出资金额30亿越盾以上之董事会成员。

  3.属于越南与国际贸易组织(WTO)承诺之服务业表中11种服务行业,包括:经营、资讯、营造、流通业、教育、环保、金融、医疗、旅游、娱乐性产业及运输等行业中,企业内部调派。

  4.为使用ODA资金之计画或专案,入境越南提供专业及技术咨询服务或执行其他任务提供ODA计画之研究、建立、审定、监督评估、管理及落实ODA计画。

  5.获得越南外交部核发资讯、媒体许可证。

  6.获国外权责机关派遣至越南在属于该国外交单位或联合国管理之国际学校;依照越南缔约、参与之协定成立之基地、组织教学、研究。

  7.自愿者。

  8入境越南从事管理者、执行长、专家或技术工人等工作的人,工作时间每次不超过30天,且一年不超过3次。

  9.入境越南落实越南中央、省级政府依法签署之国际协定者

  10.与在越南各机关、组织、企业签署实习协议之外国学校、培训中心之学生:在越南远洋船上实习之学生。

  11.驻越南外国代表机关成员之亲属。

  12.给予政府机关、政治组织、政治社会组织并持有公务护照者。

  13.成立商业据点呈现(Commercial Presence)之负责人。

  14.获越南教育部确认入境越南教学、研究者。

  越南劳动部或劳动厅具有确认是不属干不核发工作证对象之权责

  

  越南工作证之期限

  除属于依法「不属于核发工作证对象」外,在越南工作的外国人须办理工作证。工作证之期限依照下列本议定规定核发,期限不超过2年:

  1.预计签署之工作合约。

  2.国外一方调派外国劳工到越南工作之期限。

  3.越南方与国外伙伴签署之合约或协议期限。

  4.越南方与国外伙伴签署之服务提供合约或协议期限

  5.国外服务供应商调派外国劳工至越南进行服务供应咨商书面文件中所提之期限。

  6.外国机关、组织、企业许可证上之期限

  7.服务供应者调派外国劳工至越南成立其商业据点呈现(Commercial Presence)书面文件中之期限。

  8.外国劳工可参加外国企业已在越南成立商业据点呈现之营业活动证明文件中之期限。

  9.同意允许使用外国劳工之文件中之期限(不须进行说明外国劳工使用需求之情况除外)

  越南工作证之重新核发、延期及回收

  工作证重新核发:工作证遗失;受损坏之仍属期限有效力之工作证;或姓名、国籍、护照号码、工作地点等资讯更改时均可重新核发工作证。重新核发之工作证效期相当于原本核发之工作证期限扣除截止至申请重新核发时外国劳工已在越南工作之时间。

  工作证延期:需要延期工作证之外过劳工须符合本议定规定,具体如下:

  现有之工作证剩下之期限最少为5天,最多不超过45天。

  获权责单位依本议定之接受使用外国劳工之需求。

  外国劳工继续为雇主从事现有工作证上规定之工作内容之证明文件。

  收回工作证:以下情况将收回工作证:

  (1)依劳工法第156条第1、2、3、4、5、6及7项规定已无效之工作证;

  (2)雇主或外国劳工不执行本议定之规定:

  (3)在越南工作期间外国劳工不遵守法律,影响社会安全及秩序。

  过渡条款

  使用外国劳工许可证、确认不属于核发工作证对象及已依第11/2016/ND-CP号及第140/2018/ND-CP号议定核发、重发之工作证可继续使用至期满为止。倘对外国工人签署之合约且于本议定生效前仍有效,可继续工作证至期满为止。

  第152/2020/ND-CP号议定自2021年2月15日生效,并取代第11/2016/ND-CP号及第140/201//ND-CP 号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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