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称应建立中国-东盟商事争议解决机制(2010/11/12)
中新社重庆11月11日电 上海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沈四宝教授11日在此间表示,应建立中国—东盟商事纠纷解决机制,这将进一步减少中国与东盟各国间解决商事纠纷的成本,提高其商贸往来效率。
第四届“中国—东盟法律合作与发展高层论坛”当日在重庆举行,沈四宝教授在此间作了题为《论中国—东盟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构想和建议》的发言。
沈四宝教授说,中国和东盟已签署了《争端解决机制协议》,由于该协议解决的是中国和东盟国家之间对条约的解释和履行方面的争议,这同存在于中国和东盟各国商人、企业之间的商事争议属于不同类型的争议,建立中国与东盟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是十分迫切和现实的问题。
这位学者表示,上述机制将打破西方世界在商事纠纷解决领域内、尤其是商事仲裁领域内“垄断和世袭”的局面,同时该机制还将加强中国与东盟国家商人、企业间的进一步理解和合作,进一步减少解决商事纠纷的成本,提高中国与东盟商贸往来的效率。
沈四宝教授认为,中国和东盟各国都有比较成熟的仲裁法、建立了行之有效的仲裁机构,都有丰富的仲裁经验和一批受过良好教育的仲裁队伍,双方可以研究中国—东盟商事纠纷解决规范,建立商事纠纷解决机构,颁布一批可供选择的调解员、仲裁员名单。这将对中国和东盟间经贸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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