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区域经济一体化与亚太共同体构建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RCEP)的签署,是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取得新进展的标志性事件,也是世界范围内新开放主义战胜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的历史性成果,更为亚太自贸区建设和亚太共同体(亚太地区命运共同体)的构成创造了新的基础和新的起点。当然,东盟10国、中日韩和澳新共15个成员国之所以能够突破各种制约因素和障碍,最终于2020年11月15日签署该协议,一个根本原因在于该协议符合各个签署国的贸易发展利益,同时顺应了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时代潮流,也是亚太地区贸易自由化发展及新区域开发主义推动的结果。当然,RCEP协议从签署至正式运行,各国还需要完成国内批准的法律程序,不排除某些成员国内部也可能出现一些难预料的突发性政治经济事件,或者突发性因素阻碍该协议在某些成员国的最终批准生效,但此类事件不可能是大概率事件,不会对该协议的最终落实和运行产生根本破坏性和颠覆性影响。事实上,RCEP的落实和运行,仍然面临着诸多挑战、不确定性和风险,需要各成员国分工合作并共同妥善应对。中国作为RCEP中最大的成员国,需要且能够承担起大国责任并充分发挥大国担当精神,推动RCEP行稳致远,为维护并推动本区域各国人民的贸易利益和发展利益贡献大国力量和大国智慧。我们可以从分布经济学角度对RCEP签署的内在动因和外部条件、RCEP运行的组织机制和模式选择、RCEP的影响效应及未来发展进行系统的理论解释,针对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RCEP开启世界经济一体化新模式:新区域经济一体化
RCEP从提出到签署最终协议文本,经历了八年的漫长阶段,是区域内部各方在贸易、经济、政治等诸多领域相互讨价还价和动态博弈的产物,同时也是国际贸易秩序演化乃至国际政治经济格局变迁的标志性政治经济事件,是新区域经济一体化(NREI)发展的标志性和典型性成果。本文的新区域经济一体化是指在新的国际政治经济背景下,即在西方国家出现新保护主义乃至超级保护主义、逆全球化及民粹主义思潮全球蔓延历史条件下,为了维护并创造新的区域贸易及经济合作利益而出现区域经济一体化措施、行动及制度化行为的概称。RCEP的签署,既是新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在实践层面的具体表现,又是新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同时也是区域动员与国际环境互动影响的综合性政治经济事件。RCEP所体现的新区域经济一体化,作为新时代背景下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新形式和新表现,与传统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比较,具有如下显著特点:
其一,跨越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网格型区域分工新模式。突破传统的水平型区域经济一体化模式,形成综合性区域经济一体化模式,传统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参与成员在发展程度和发展水平相当或者说发展差距不大,参与的成员之间能够形成水平型区域分工模式,但新区域经济一体化可以跨过不同的发展阶段,发达经济体、中等发达经济体与欠发达经济体都可以参与,形成垂直型和水平型的区域分工模式。传统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模式,最典型的是欧盟,早期加入欧盟的成员国都是发达经济体,后加入欧盟的东欧国家,虽然经济发展水平与西欧的德国、法国、荷兰、意大利、西班牙等国存在着差异,但这些国家都具有一定的经济和产业发展基础,发展差距被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RCEP的15个成员国,则既包括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人均收入水平相对较高的发达或者准发达经济体,也包括中国这样的新兴贸易大国和制造业大国,同时还包括东盟成员国中的相对欠发达的经济体,例如缅甸、老挝和柬埔寨。因此,RCEP成员国之间通过区域经济一体化能够形成水平型与垂直型相互交叉的网格型区域分工体系。
其二,跨越不同地理空间范围——点面结合型区域市场新结构。国际贸易具有显著的领国效应,地理区位彼此相邻的国家之间具有开展跨国贸易的运输成本优势、心理距离优势、偏向影响和互动比较优势,有利于要素的跨国配置和产品的跨国流通,领国之间具有共同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地理、市场与心理比较优势。因此,地理区位相近的国家或者地区更容易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传统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往往以地理区位相邻的国家共同参与推动为主,最为典型的便是北美自由贸易区、欧盟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模式。RCEP的15个成员国,包括东北亚3国、东南亚10国、大洋洲及南太平洋地区2国,覆盖的地理范围极其广阔,东北亚国家与大洋洲国家之间地理空间距离遥远,分属不同的文化背景。通过RCEP搭建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组织平台及其规则体系,可以突破地理空间距离对商品跨国流通与要素跨国配置的阻碍作用,形成以成员国市场为点、多国次区域市场为面的点面结合的新的区域市场结构及其区域市场体系。
其三,跨越不同社会经济制度——跨经济体制国际合作新安排。RCEP作为推动商品跨国自由贸易的组织化平台和制度化规则体系,把社会制度不同甚至差异甚大的不同国家及经济体纳入到一个一致性的区域自由贸易网络体系之中,有利于构建跨越不同经济体制的国际合作安排。RCEP成员国中,中国、越南、老挝是社会主义国家,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家则是典型的资本主义国家,社会制度和经济体制差异甚大。通过RCEP,不同社会制度乃至不同文化传统的国家纳入到统一的国际合作体制之中,促进不同制度和文化传统国家之间的贸易合作与市场合作。与美国曾经主导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及日本主导并已经正式成立的《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比较,RCEP更具有广泛性和制度包容性,对公有制企业更为友好,对新兴经济体和中小国家的主权和政府更为尊重。而无论是TPP还是CPTPP,虽然一体化程度相对较高,但相比其对公有制企业的态度,其对西方国家私人资本主导的西方大型跨国企业更为友好,一定程度上存在对非私有制企业的制度性歧视现象。
其四,跨越不同规模的国家或者经济体——大中小国家相互合作新模式。传统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模式,大国和强国扮演着主要推动者、获益者和监管者的角色,中小国家或者经济体特别是小微国家在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中的话语权较为有限。事实上,现存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中,主导者往往是大国或者强国,例如北美自由贸易区主要由美国主导,欧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德国和法国发挥着领导者和主要推动者的角色。RCEP最早于2012年由东盟发起,东盟在各个阶段的谈判中发挥着推动者和主导者的角色,中国作为RCEP中的大规模经济体,对东盟的主导推动并不持异议,大多数情况下都采取支持和配合政策。中国的支持、配合和引导是RCEP协议能够顺利签署的关键因素。在RCEP成员国中,中国和日本分别为全球第二和第三大经济体,而文莱、老挝、柬埔寨则是仍然处于欠发达状态的小规模经济体,韩国、印度尼西亚、澳大利亚、越南、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的经济规模在本区域一体化组织体系中的地位则介于最大和最小之间,位居中等规模水平。通过RCEP搭建的制度化平台和组织体系,大国、中等国家和小国都能够找到适合自身发展要求的跨国合作模式。
其五,跨越不同类型的国家治理模式——区域治理的国际合作新机制。RCEP成员国中,既有中国、越南和老挝这样的共产党执政国家,泰国、柬埔寨、文莱和日本这样的君主制国家,也有新加坡、菲律宾、印度尼西亚这样的共和制国家,既有马来西亚、缅甸这样的具有联邦制特色的国家,还有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这样的深受英国制度影响的国家。不同类型的国家,具有各自特色的国家治理模式,不同治理模式的国家之间也可以开展贸易和投资合作,共同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但在传统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模式中,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合作的国家在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机制方面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国家制度和治理模式的差异往往成为跨国合作的主要障碍。最为典型的便是美国曾经发起的TPP对中国参与的排斥性,东北亚地区的中日韩三国在构建自由贸易区过程中面临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模式差异导致的高谈判成本,更为关键的是域外国家,特别是像美国这种域外霸权国家,对东北亚区域合作的阻挠往往以国家制度及治理模式差异作为突破口和干预工具。
可见,RCEP协议的签署并逐渐推进落实的过程,也是世界经济发展中区域经济一体化模式的构建和创新过程,开启了新区域经济一体化模式,促进了跨越不同发展阶段、不同地理区位、不同经济制度、不同规模和不同治理模式国家之间的贸易投资合作及其合作模式的创新。
从分布经济学视野来看,RCEP开启的新区域经济一体化作为新时代背景下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的重要内容,突出表现为包容、平等、开放与合作,即在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中包容不同类型的国家,平等对待不同产权制度的企业、秉承市场开放原则、为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发展及投资合作提供制度化平台,充分体现了互利共赢和开放合作的精神。
RCEP创造了世界市场的新开放机制:新开放主义
RCEP是在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保护主义、民粹主义、单边主义思潮蔓延的背景下完成谈判并签署的区域自由贸易协议,体现出主要成员国在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新开放主义精神。本文中的新开放主义,是指打破现存保护主义、民粹主义、单边主义思潮约束背景下坚持对外开放和改革创新的思想意识及政策主张的概称。RCEP之所以能够克服各种限制和障碍并最终签署,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主要成员国特别是日本能够审时度势,果断决策,由此形成各成员国共同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新开放主义政策选择环境。RCEP创造了世界市场的新开放机制,充分体现出新开放主义的政策主张,集中表现在如下五个方面:
其一,倡导开放的多边主义,反对封闭的单边主义。阻止新保护主义及超级保护主义对世界经济发展和市场开放的消极影响。在RCEP谈判过程中,美国是主要的外部影响因素,日本、韩国、新加坡、菲律宾及泰国与美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盟友关系,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则是五眼联盟国家,与美国存在着更为密切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联系,RCEP之所以经历了8年的漫长谈判,一些西方国家的干预和影响是重要的制约因素。特别是近年来区域性和全球性的贸易保护主义思潮和政策主张持续蔓延,直接阻碍了全球贸易的发展,损害了全球自由贸易体系。此外,全球范围内出现的逆全球化、民粹主义、种族主义等思潮和社会运动,也是构成全球性阻碍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主要障碍。加之新冠肺炎疫情的全球蔓延,也削弱了世界各国的商品跨国交易及流通,世界经济出现了负增长并进入衰退周期。新冠肺炎疫情对世界各国都造成了冲击,中国因为采取了正确而高效的抗疫政策措施,较快从新冠肺炎疫情诱发的经济衰退中走出,是率先从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经济衰退中走出并恢复经济正增长的大国。
其二,倡导新自由贸易,推动多边投资合作。随着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和价值链体系的形成与演化、区域合作的内容和形式都发生着深刻的变化,不断从双边与多边贸易领域合作产业、投资领域扩展,也为金融、科技及治理领域的双边与多边合作创造新的条件。RCEP的签署,不仅为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发展创造了市场条件和基础,也为各国之间的跨领域合作提供了平台和机会,为亚太地区贸易自由化特别是亚太自由贸易区的构建创造了新基础和新起点,同时也为整个亚太地区的投资便利化创造了新条件。持续推动贸易自由化与投资便利化是新开放主义的政策主张,也是RCEP所追求的目标,成员国相互之间的自由贸易及全面市场开放,不仅能够增进成员国的贸易利益,而且能够推动贸易模式创新,通过创新方式把更多的可贸易商品纳入区域自由贸易体系之中,为成员国之间的跨国投资及投资便利化创造更大的市场空间和更大规模的市场基础。
其三,倡导新的平等开放,消除歧视性贸易安排。RCEP能够为各类经济主体特别是不同所有制类型和不同产权结构类型的企业创造公平的市场进入机会和市场竞争环境。RCEP作为新兴自由贸易协议,与其他自由贸易协定相比特别是与西方国家倡导和推行的自由贸易协定相比,其最为突出的特点便是对各成员国的所有经济主体提供公平的竞争市场和市场竞争机会,公平对待所有的经济活动主体,任何所有制类型企业都具有平等的市场参与和市场竞争机会,消除对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差别待遇和单边歧视政策。RCEP成员国中,中国、越南和老挝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企业与非公有制企业并存,日本、澳大利亚、新加坡是典型的资本主义国家,私营企业占主导地位,其他大多数成员国都同时存在公有制企业和私有制企业。在RCEP机制下,对不同所有制类型企业的歧视性安排不被倡导,但在美国曾经主导推动的TPP及日本主导运行的CPTPP机制中,公有制企业特别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有制企业成为歧视性贸易安排的被不公平对待的主要企业类型。
其四,打破保守思维约束,促进区域开放创新。在当今开放多元的国际社会中,各国签署和参与的双边与多边的区域自由贸易协定,没有统一的模式和标准的范本,只有灵活多样,才能适应不同发展水平、不同市场条件、不同资源禀赋、不同产业结构和技术基础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发展需要。RCEP作为由东盟10个成员国集体发起,东北亚地区的中国、日本和韩国、南太平洋地区的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共同参与的由15个成员国构成的自由贸易协定,跨越不同类型的市场机制,无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机制,还是以日本和澳大利亚为典型代表的西方国家资本主义市场机制,都共同成为区域一体化自由贸易协定体系的构成内容,打破了西方社会中长期存在的对市场机制的保守思维约束,促进成员国的区域开放实践和区域开放政策创新。
其五,为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发展和新市场化开放提供新动力。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作为全球自由贸易和市场化开放的早期主要倡导者、主导者和主要获益者,随着整个西方国家在全球市场体系中竞争力和影响力的相对下降,其推动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和市场化开放的动力出现衰减现象,甚至出现各种反自由贸易和逆全球化、逆市场化的思潮及其极端政策主张。RCEP的签署,对全球蔓延的极端贸易保护主义和极端民粹主义具有抑制效应,为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和新的市场化开放提供新的动力来源,为世界经济尽快摆脱新冠肺炎疫情诱发的经济萧条和衰退提供新的可能性和新的区域自由贸易条件。
事实上,RCEP的签署和最终运行为世界市场创造了新的开放机制,倡导新开放主义的政策主张,促进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迈向新的历史阶段,对极端贸易保护主义、极端民粹主义、逆全球化产生广泛而系统的抑制效应,有利于全球自由贸易新体系的构建和完善。从分布经济学角度看,RCEP的签署是新开放主义战胜旧保护主义的胜利,充分体现出成员国决策层及社会主流群体对各国共同参与并推动区域多边开放、区域合作开放与区域创新开放的问题能够达成较为广泛的共识,民粹主义、极端保护主义和单边主义不是国际社会的主流思潮及政策主张,新开放主义特别是新区域开放主义能够成为国际社会新共识,成为持续推动世界贸易自由化与投资变量的思潮资源、理论基础及政策借鉴。
RCEP的影响及未来发展:亚太共同体构建
RCEP的签署必然对世界经济和全球市场的发展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为亚太共同体构建创造难得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基础和区域市场开放条件。RCEP是大国与小国、发达经济体与发展中经济体、东方社会与西方社会、南方国家与北方国家、社会主义国家与非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市场经济与亚太市场经济之间贸易合作的典范模式,不仅推动成员国之间的贸易自由化和投资便利化,而且能够成为亚太自贸区建设乃至世界贸易组织改革创新的关键促进力量。RCEP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其一,促进超大规模区域自由贸易区的构建与形成,促进成员国的自由贸易发展,促进新兴网络化大区域自由贸易体系的形成。RCEP能够为成员国自由贸易提供新的组织化平台和坚实的规则体系,扩大成员国之间的贸易规模和贸易领域,促进大规模区域贸易集团的形成和演化。RCEP对现存成员国之间的双边与多边自由贸易安排进行有效整合,形成一体化程度较高的自由贸易区域网络体系,RCEP成员国之间已经形成了各种类型的双边与多边自由贸易协定,比较有影响的有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中国与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日本和韩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等,借助RCEP的协定机制,能够把不同类型的自由贸易协定相互连接并整体化和体系化,形成更统一和高效的一体化区域自由贸易体系。RCEP作为全球最大自由区,覆盖人口数量、经济规模和货物贸易额接近世界的三分之一,已经成为人类历史上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由初始的15个成员国建成世界最大的超大规模区域自由贸易区。
其二,推动亚太地区贸易自由化进程和亚太自由贸易区建设。RCEP成员国中,只有老挝、缅甸、柬埔寨不是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的成员国,共有12个成员国是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成员,超过亚太经济合作组织21个成员国的一半,因此,RCEP的签署,也是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国贸易自由化发展的一个阶段性成果,有利于推动整个亚太地区的贸易自由化和投资便利化,为亚太自由贸易区建设创造基础、条件和机会。民粹主义与极端保护主义思潮盛行,不仅挑起了以中国为主要对象的全球贸易战,还在世界多个地区挑起事端并持续制造各种冲突和摩擦,不仅阻碍了亚太自由贸易区建设的进程,还在全球范围内掀起了反自由贸易、反移民、逆全球化的反全球主义狂潮,成为全球自由贸易和一体化发展的阻碍力量。RCEP的签署表明各成员国具有积极开展自由贸易的内在动力,能够突破保护主义与民粹主义的制约,成为推动亚太地区贸易自由化和亚太自由贸易区建设的积极因素。
其三,构建区域产业链、供应链与价值链的合作新体系及新机制。RCEP以推动货物贸易自由化为显著特点,虽然比现存WTO推动的自由贸易程度要高,但与其他高水平的自由贸易协定相比,仍然需要进一步改进和提高,在某些方面可以借鉴CPTPP和欧盟的自由贸易标准,以提高或者升级本协定的自由贸易水平。随着RCEP的落实及制度化运行,必然在成员国之间形成新的产业链、供应链与价值链的分工的网络体系,促进并深化成员国之间产业分工与投资合作,创新区域贸易自由化和投资便利化的合作机制。因此,RCEP不仅有利于在东亚及南太平洋地区形成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及价值链的中心枢纽,也有利于推动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与价值链的重构,推动全球产业链完整性、供应链安全性与价值链增值性的建设及机制形成。
其四,促进全球自由贸易与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虽然RCEP成员国最初是15国,但未来不排除新成员加入的可能性,新加入成员也不可能完全排除来自亚洲太平洋地区以外的国家或者经济体。因此,RCEP未来存在发展为全球性自由贸易协定的可能性,也就是由《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发展为《全球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可能性。亚太地区特别是东亚地区已经成为全球重要的制造业基地和高技术产业集聚地域,RCEP成员国作为亚太经济区域重要主要构成部分,多边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不仅有利于本地区的贸易自由化和投资便利化,而且为全球贸易自由化和投资便利化提供了样本和示范模式,能够为其他区域自由贸易与经济一体化发展提供借鉴,成为推动全球自由贸易与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的重要促进因素和动力来源。
事实上,RCEP签署本身作为全球贸易自由化与区域一体化发展的产物,其未来发展也为国际社会所关注,各成员国也会共同努力推动该自由贸易协定的落实和运行,以此促进RCEP向更高水平的自由贸易协定转型升级,建设更高水平和更高质量的区域自由贸易区,亚太自由贸易区(FTAAP)建设则是可能成为最为直接的目标,远期目标则是推动构建亚太共同体(APC),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并推动在亚太地区实践提供动力和可能条件。具体而言,RCEP未来发展表现在两个方向:一是成员国数量不断增多,覆盖的地理空间范围不断扩大,一些新的成员国会加入进来,除了2019年退出谈判的印度以外,CPTPP成员国中的非RCEP成员也可以加入到RCEP大家庭中来,包括加拿大、墨西哥、智利、秘鲁四个国家,都可能成为RCEP新的候选成员国,亚太地区以外的国家也会在适当的时候、以适当的身份加入RCEP;二是自由贸易水平不断提高和转型升级,从货物自由贸易主导自由贸易协定向服务业自由贸易协定转型升级,扩大自由贸易协定的贸易商品与服务的数量和品种,未来可以向区域共同市场、区域关税同盟乃至更高层次区域经济一体化模式发展。
RCEP的未来发展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和考察,推动构建亚太自由贸易区和亚太共同体可以作为直接中远期目标,最终目标则是从贸易自由化、区域一体化角度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使得世界各国乃至全人类都能够从中收益。中国作为RCEP最大的成员国和主要的受益国,在推动RCEP最终落实并顺利运行方面扮演着不可或缺的大国角色和责任担当,需要而且能够担负起推动RCEP持续发展和转型升级的大国责任并贡献大国力量和大国智慧。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世界经济专业博导、国际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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